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021-09-19 点击:[]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或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原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政府对象,包括物业、印刷、出版、会议、培训、软件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等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第四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通过“电子卖场”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学院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学院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对全院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采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定。

长:(学院)院长

副 组 长:分管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与后勤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教育质量监督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处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后勤处)的负责人组成。

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后勤处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处长兼任。

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学院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审定采购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确定重大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

3.协调解决采购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在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学习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2.负责审核、上报已完成立项程序的采购项目。

3.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4.负责采购项目的汇总、归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科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上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各处室、系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组织项目论证、参与采购过程、履行合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编报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各处室、系部作为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采购经费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将各处室、系部申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根据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学院的年度采购计划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追加、调整。特殊原因需追加采购计划及项目或调整采购计划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提交追加项目书面申请或项目变更详细说明,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执行。项目变更超出采购计划金额10%以上的,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未经学院批准的采购项目,各处室、系部不得组织采购和自行购置。

第十七条为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各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项目进度计划,当年的采购计划一般应在当年完成。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项目申请部门提交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审签单》及相关资料,报上级采购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年度采购集中目录和采购规定执行 。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按照规定必须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电子卖场采购

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属于电子商城采购项目,供应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展示商品服务信息,采购人通过网上查询、比对、货比三家采取网上订购和网上竞价采购。

(三)代理机构采购

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项目和分散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标准进行调整)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80万元。

3.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单次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次或批量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4.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包头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5.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限期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九各项目申请部门要在学院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出货物和服务、工程的采购申请本着“谁申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市场调研,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审核招标文件。

(一)各项目申请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时,须填报《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审签单》,审签表由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采购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计划财务处、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2.采购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上(含3千元)-3万元以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计划财务处、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3.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以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计划财务处、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4.采购预算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计划财务处、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院长审批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5.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出具会议纪要,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送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招标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各项目申请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招标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对市场及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

(四)各项目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接到项目申请部门报送的招标文件办理相关的采购手续。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和项目验收工作由申购部门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全过程资料交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科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章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通过“电子卖场”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没有达到公开标准或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限额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1.采购的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限额,依据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制定。根据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之规定,单次或批量金额未达到直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的,或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相关政策要求,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次或批量金额未到达30万元,可按学院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院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采购合同需经项目申请部门经办人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复审、法律顾问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付款比例后签订。

第二十七条学院法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法人可授权学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代理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含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上传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督促合同执行。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牵头组成三人及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标书、合同等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包括仪器设备测试等)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三十四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是在项目完工或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申请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或竣工报告,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三人及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标书、合同等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院教育质量监督处(审计处)报送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三十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三十六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三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院采购工作接受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2.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

3.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将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

7.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四十九对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参与采购工作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相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院采购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字〔201612号)自动废止。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计划审签单

采购计划名称


采购计划总价(元)


采购计划类型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论证会

(附会议纪要)

组织形式:

采购主要理由、采购要求(可附页)

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签字:

盖章:

计划财务处意见

资金来源:

签字: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资产管理科意见


采购管理科意见


签字:


签字:

业务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预算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审批环节结束。

财务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预算金额在3千元(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审批环节结束。

院长审批

签字:

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审批环节结束。






备注:本表需附采购申请,具体说明采购理由、采购预算金额,费用明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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