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4-11-24    点击:[]

为加强对全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增强纪律观念,建立良好有序的教学、管理和工作、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各学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党务的领导主管,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及年度考核的依据。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抽查。

二、 请假类别与范围

1、凡我校教职工(含院聘及临聘人员)均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岗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3、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4、专职授课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院、处、部、教研室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安排的打扫卫生、植树等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缺勤统计,非因公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

5、以党政、教辅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除上课时间)。

三、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事假

1、请事假需事先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续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请事假3天以下(含3天),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报书记或校长批准。副处级以下教职工事假3天以下(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3、教职工去外地探亲,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需提前向部门领导请假;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3、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去看病,需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看病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记半天病假,并累计;

4、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请病假5天以下(含5天),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须报书记或校长批准。副处级以下教职工病假5天以下(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因特殊情况需在平时休探亲假者,需写申请,部门领导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2、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关于教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办理,即: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一次假,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经学院工会审核后,可享受晚婚假15天。去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

按照国务院、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1、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3个月(含假期);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奖励假)2个月;

3、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但不能上、下午合并使用,可晚上班或提前下班半小时;

4、教职工休产假需持医院证明及部门领导审核、工会领导审批、校分管领导批准。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部门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四、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实际未完成工作量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请产假期间未完成部分工作量者;

2、因个人原因未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其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其本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季度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其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者或累计病假90个工作日。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解除聘用合同。

(六)迟到、早退由各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五、其它请假要求:

1、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时,必须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2、各部门领导一律不准同时外出;

3、任课教师请假必须将所代课程进行合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4、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每两课时按一个工作日考勤,一次集体活动按一个工作日考勤;

5、行政兼教学人员,应把上课时间安排表,贴在办公室,除上课以外其余时间实行坐班;

6、所有请假都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表(附表1),按规定程序批复完毕后,留部门保存备案,考勤汇总表(附表2)每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以前制定的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8、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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