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办法(试行)

2014-12-03 点击:[]

包轻院办字[2014]85号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强化部门责任,保护公共设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单位管理区包括:各教学单位教学用房及其所属区域的走廊、过道、卫生间和未分配房间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桌、椅、讲台、讲桌、黑板、门窗、玻璃、扶手、门牌(标志牌)、广播系统,消防、供热、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和认定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一)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造成损坏的;

(三)人为故意损坏的。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或维修。

(一)维修和搬运过程,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采取了预防措施,由于设施本身特殊性造成损坏的;

(三)设施自身缺陷或使用年限长,正常损耗和损坏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认定。

第八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发现的途径:

(一)学校领导政务值班巡查;

(二)教务处日常检查;

(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日常检查;

(四)管理区所属教学单位自行申报。

第九条 发现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后,统一报至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认定。

第三章赔偿(维修)程序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通过认定,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见附件),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凭《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按相关规定报销维修费用。

第四章 赔偿(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从管理区所属教学单位部门经费中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

序号

公共设施名称

公共设施位置

所属部门

维修金额

1

2

3

4

5

6

管理区所属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填写,并按程序审批;

2.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管理区所属部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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