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轻院办字[2014]85号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强化部门责任,保护公共设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单位管理区包括:各教学单位教学用房及其所属区域的走廊、过道、卫生间和未分配房间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桌、椅、讲台、讲桌、黑板、门窗、玻璃、扶手、门牌(标志牌)、广播系统,消防、供热、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定和认定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一)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造成损坏的;
(三)人为故意损坏的。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或维修。
(一)维修和搬运过程,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采取了预防措施,由于设施本身特殊性造成损坏的;
(三)设施自身缺陷或使用年限长,正常损耗和损坏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认定。
第八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发现的途径:
(一)学校领导政务值班巡查;
(二)教务处日常检查;
(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日常检查;
(四)管理区所属教学单位自行申报。
第九条 发现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损坏后,统一报至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认定。
第三章赔偿(维修)程序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通过认定,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见附件),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凭《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按相关规定报销维修费用。
第四章 赔偿(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区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从管理区所属教学单位部门经费中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区公共设施维修单
序号 |
公共设施名称 |
公共设施位置 |
所属部门 |
维修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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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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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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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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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区所属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填写,并按程序审批;
2.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管理区所属部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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