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后勤处档案管理办法

2016-01-18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国资后勤处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国资后勤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后勤处档案是指在党政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数据、声像等多体裁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资后勤处档案是后勤处的重要信息资源,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服从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将部门计划、管理制度、人员基本情况、职责范围、工作进度等,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材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条 国资后勤处档案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 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心为各项工作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管理各类档案,积累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开发档案资源。

第六条 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整理、组卷,定期向国资后勤处办公室归档。

第七条 归档文件要齐全、完整,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要分类整理、组卷,文件目录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标题要高度概括,格式要规范;归档时间应及时,移交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要健全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制度,对档案室进行系统化排列、编目、编定档号,档案架排列整齐、美观,案卷排列要合理、方便查阅,并要及时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与其它物品堆放在一起,不得随意带出,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九条 凡国资后勤处职工确因工作实际需要,经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借阅各类文件。借阅者要精心保护,不得擅自撕页、涂改、划线、复制、转借,如有以上情况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借出档案时间不得超出一周,一周内如不能归还,要向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续借手续。 外单位需调阅、借用档案时应持介绍信,经领导批示后方可接待。

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有突出贡献,或提出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或及时避免档案遭破坏的行为应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损毁、丢失,擅自销毁、复制档案,涂改伪造档案,以及漏露档案内容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2014年10月

2014年4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例会会议制度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