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我校占有使用的、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建账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和结构已经损毁,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新购价格50%以上的。
(三)不能迁移或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应调拨但无法调拨,且无任何使用价值的。
(四)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安保、环保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污染环境,且不能改造利用的;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五)因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毁而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四条申请报废的资产必须是和购买发票、购货合同、固定资产账目登记相同型号、相同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只接受形态、部件完整或没有缺损的资产的报废申请,如果申请报废的资产有严重缺损、毁坏、丢失或存在拆卸情况,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拒绝报废申请,并对国有固定资产流失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恢复原形态后再启动报废程序。
第三章报废资产的鉴定和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拟报废管理使用的资产前必须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报废资产审批表》,报至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部门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现状、主要技术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第八条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现场查验并鉴定,如符合报废条件,写出鉴定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查找拟报废资产的价值凭证(发票、收据、凭单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汇总整理所需材料,按照包头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四章报废资产的账、物处理
第十条被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进行封存回收时,各单位必须保证资产的完整,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卸零配件。
第十一条资产封存后,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首先要做好本单位资产账目的调整工作,然后凭《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报废资产审批表》到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卡、账调整手续,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表格装订成册,进行存档,并进行账目核销工作。
第十二条报废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变现扣除报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外,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的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年度资产管理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