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1、学校房屋是国有资产,要依法对外出租,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影响学院安全和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
2、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履历,是否符合校园房屋租赁条件,并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的安全条例。
3、承包者如进行内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对外门面装修不得损坏甲方形象。经营期间不得损坏房屋已有的土建结构设施和各种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租赁期内,所有设施、设备维修费用乙方自行负担。
4、承包者要按学院要求定期交清租金。
5、出租房屋内不允许乱拉乱接电源和使用明火、大功率(1000瓦以上)电器等,如需使用须经学院职能部门同意,并加专线,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范围内合法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要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独立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
8、房屋的全部产权属院方所有,承包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贷款。
9、承包期间的水、电、暖等费用据实收取,水费2、35元/吨,电费
0、64元/度,取暖费4、40元/平方米(层高4米内4、40×1、3=5、72元/平方米)。
10、由于教工餐厅经营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和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卫生收取标准需由教工餐厅负责人和国资后勤处协商后定价收取。
11、居住在租房、经营店内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
12、租赁期间承包方经营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食品安全事件、治安方面事故、火灾、所雇员工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承包方应负主要责任。
13、租赁期间如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许可范围经营,涉及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市行政部门的办证费用及相关罚款,承包方自己负担。
14、本制度未涉及的条款,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应按国家、包头市和学院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租管理办法
1、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外出租土地,并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要符合校园的整体利益。
2、不得滥用职权,非法抵押或者无偿出让已租用的土地使用权。
3、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相关的管理条例。
4、按期交纳租金,并商定继续使用的相关事宜。
5、要对土地合理的使用,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6、本制度未涉及的条款,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应按国家、包头市和学院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4月15日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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