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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二孩指标须知

发布时间:2013-04-09 来源: 点击:[]

全校教职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生育调节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孩指标,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3、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6、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7、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8、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9、 依照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10、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11、对确有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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