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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通告

2012-03-16 18:00 浏览数:次

新学期伊始,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犯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卫处于2月29日至4月30日在校园全面查禁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包头市公安局国保字 [2012]24号文件精神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仿制警械(如甩棍等)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器具的,要主动上交学院或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携带其他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刀具的,由学院保卫部门收缴,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学院保卫处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六、各系部、中心、附属中专、附属职高在接到通知后,先进行自查,于3月7日前自查情况报送保卫处,保卫处也将协同学生工作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系部、中心、附属中专、附属职高学生科对公寓进行检查,本通告由各系班主任负责传达至每一位学生,并要求学生写出书面保证,交系内存档备案。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派出所举报电话:3139333

保卫处举报电话:6887100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 保卫处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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